
商务部决定对加拿大实施的反歧视措施进行调整(资料图)
2025年3月8日,商务部发布第11号公告,就加拿大对中国相关限制性政策采取反歧视调查,并宣布相应的反歧视措施。鉴于当前情况的变化,商务部决定调整这些反歧视措施。现将具体事项予以公布:
一、反歧视调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七条、第三十六条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2024年9月26日,商务部发布第40号公告,启动对加拿大对中国进口电动车辆和钢铝产品实施的加征关税等限制措施进行反歧视调查。
2025年3月8日,商务部公布第11号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就加拿大对中国进口相关电动车辆和钢铝产品的加征关税和其他歧视性政策,采取相应的反制措施。对原产于加拿大的部分商品征收额外关税。
二、措施的调整
根据商务部第11号公告,在以下情形出现时,可以按照程序调整、暂停或取消反歧视措施:(一)被调查国已经修改或者废止了相关的限制性政策;(二)被调查国提供了适当的赔偿以弥补造成的损失;(三)双方通过协商等方式达成一致解决方案;(四)被调查国采取了实质性改善措施;(五)其他适当情况。
近期,中国和加拿大就解决相关经贸问题达成了初步协议。加拿大政府正式宣布调整对中国进口钢铝产品的加征关税等限制性政策。经过商务部审核认定,符合上述第一项、第三项情形,决定相应调整现行的反歧视措施,取消对原产于加拿大的部分商品征收额外关税的做法。关于调整后的新关税政策将另行公告。
三、本公告的有效期为2026年3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商务部
2026年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