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上海发生了一起悲剧事件,一名智力残疾人独自通过绿化带缺口进入快速路后不幸被撞身亡。家属随后向负责该地段的绿化养护公司、汽车运输公司等提出了总计超过一百五十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要求。
事故发生在2024年8月的一天,宋师傅驾驶一辆大型客车沿奉贤区某路段由西向东行驶时,与一名从北向南穿越中央绿化带缺口横过马路的行人梁某相撞,导致后者身亡。
经核实,受害者梁某是一名单身且患有二级智力残疾的人士,其父母已去世。他平时和同为智力残疾人的双胞胎哥哥共同居住,但与另外三位健康的兄弟姐妹交往较少。
梁某的亲属认为,事故发生地的绿化带存在缺口是导致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因此向养护公司、运输公司以及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总计一百五十多万元人民币。

事发地点
奉贤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指出,尽管事发路段的中央绿化带有0.9米宽的缺口,但该缺陷并不违反交通法规,且无法预见行人会利用这一缺口横穿快速路。因此,养护公司对此次事故不负有责任。
关于驾驶员宋师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在梁某从绿化带中突然窜出至发生碰撞的时间间隔仅为两秒,并且距离撞击点约两米的情况下,宋师傅的反应时间明显不足。此外,当时天气晴朗,但由于绿化带上方树叶遮挡视线,导致宋师傅未能及时发现梁某的存在。在确认事故发生的瞬间,宋师傅立即采取了制动措施以避免进一步损害。
法院最终认定,梁某横过道路时没有履行注意义务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由于其智力残疾的情况,家属本应承担起监护和照顾的责任,未能尽到看护职责也是导致悲剧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仅需在无责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并要求汽车运输公司支付相应的律师费用,其余的赔偿请求被驳回。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接受此裁决结果,该案件现已生效。
主审法官陆叶青强调指出,司法保护弱势群体应当基于明确的责任划分原则进行,并非无条件地偏向弱者一方。如果忽视监护人失职的事实而一味要求其他主体承担无限责任,则会导致公平正义的丧失及社会管理秩序受到破坏。
本案中,绿化带的设计标准并非完全阻止行人穿越,养护公司也无法预见到会有行人通过缺口横穿快速路这种极端行为的发生。将此类事件归咎于公共场所管理者的疏忽会不公平地增加他们的法律责任负担,与过错责任原则相悖。同时,要求驾驶员在正常驾驶过程中持续警惕绿化带中可能出现的行人也超出了其合理注意义务范围,这不仅增加了司机的心理压力,也不利于道路运输行业的长远发展。
本文作者:解放日报 王闲乐
